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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3-06-08

 

校发[2009]103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九年九月六日

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大学生基本医疗需要,及时有效地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文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和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按照“预防为主,合理医疗,节省开支”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在原《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试行条例》等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费医疗的范围

第一条 学校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退休人员、国家统招计划内大学生(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离休人员另行管理办法),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国家统招入学的大学生(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取得学籍后可享受公费医疗。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进修生、成人教育学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三条 除学校组织的体检外,其他各种体检费均为自费。

第二章 就诊制度

第四条 公医病历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速到校医院挂失,挂失满一周后方能办理补领手续。未补办公医病历手续前,医疗费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在校医院门诊部就诊时,需持学校核发的公医病历挂号,无病历或病历无照片者,按自费处理。对私自涂改处方和病历者,收回公医病历,暂停其享受公费医疗,同时根据其认错态度,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未带校公医病历的急诊病人(危及生命的疾病)就诊时,应先交50元押金,待取来病历后再按公医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门诊就诊病人不允许给他人带药。一般疾病只允许开3天药量的处方,对慢性病每次可开714天药量的处方。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者,需由院长或医疗部主任审批。

第七条 门诊病人需特殊治疗时(包括输血浆制品、脂肪乳、氨基酸等),短期治疗需经院长签字,长期治疗需报请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转诊制度

校医院实行二级转诊审核制度。需转诊的病人,先由接诊医师按转诊要求进行审核,如符合转诊条件,须在病历上作出记载,开出转诊单,再由院长或医疗部主任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诊条件者,方能在外就诊。对节、假日,中、夜班接待的急诊病人,可由接诊医师直接转诊,待回校后补办二级转诊审核手续。平诊转诊一月内有效,急诊转诊24小时有效。对非急诊病人,不允许医师跨科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病人需作辅助检查,应先在校医院做相关检查,如需转诊作相同项目检查者,经医师同意转诊后检查费报50%,医师未同意转诊的检查费自理。对校医院不具备检查条件的项目转诊检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二)不允许转诊取校医院已有的药品;原则上不允许转诊取校医院没有、但有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品;特殊病人需经诊疗小组同意,并规定取药量,方可转诊取药。

(三)凡符合转院手续到校外医院住院的病人,应持外医院入院通知单取限额支票,每周一次(一般病人限额1000元,手术及抢救病人2000-3000元),并预交10%的押金(学生开支票需辅导员办理);在校外住院的教职工、大学生可办理阶段结账。

(四)因病情需要、市内无条件治疗、需转外地就诊者,必须有省级医院医务处证明,校医院备案,经学校公医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诊。

第九条 学校公费医疗对口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科大附属医院(武昌铁路中心医院、天佑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湖北省中医附院、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病人)、武汉市精神病院(限精神病人)、武东医院(限精神病人)、武汉市结核病院(限结核病人)、武汉市第八医院(限肛肠科病人)、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部(限肛肠科病人)、武汉市第四医院(限骨科病人)、武汉市第三医院(限烧伤科病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限女职工及统筹)。

第三章 报销制度

第十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在校医院就诊及住院或经同意到校外对口医院、非对口医院就诊及住院者,报销时间及个人承担的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每月报销一次医药费,时间为每月第二周星期二(寒暑假和特殊情况除外)。

(二)教职工、大学生在任何医院就诊一次性材料费由个人100%承担。

(三)教职工、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自费10%;在对口医院就诊自费15%,手术材料费自费40%;在非对口医院就诊自费40%,手术材料费自费60%

(四)两院院士按离休人员公医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它几种情况

1在校医院门诊取“控制药品”的自费比例与对口医院相同。

2女职工在对口医院分娩,顺产限额报销2000元,剖腹产除限额报销2000元以外,手术费及麻醉费按本章第十条(三)款执行;女职工在非对口医院(限非营利二甲以上医院)分娩,顺产限额报销1200元,剖腹产除限额报销1200元以外,手术费按本章第十条(三)款执行。

3凡已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教职工、大学生,在对口医院肿瘤科或对口肿瘤专科医院就诊,其一次性住院费个人负担2000元后,其余费用(根据公医政策可以报销的费用)按100%报销;其它情况,均按第十条执行。

4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床位费按30/天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费,重症监护室的床位费按30/天的23倍报销。

5对人工晶体、人造关节、人造喉,各种检查、治疗的导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手术材料限用国内产品。若需使用进口材料,报销时参照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γ刀、x刀、体外碎石和经同意进行器官移植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文件第二条、公医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同手术材料费的自费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其它几种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本校住市内的教职工,急诊的首诊可就近在全民所有制医院诊治一次,凭急诊证明、病历、正式收据按本办法第十条报销;复诊必须回校医院就诊.对急诊抢救无效的死亡病人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报销。

(二)教职工、退休人员离校探亲,在二甲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凭急诊病历按本办法不对口医院规定报销。个体诊所单据及诊治慢性病的费用、中药费均不报销;教职工及大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自费。

(三)长期与子女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就近固定一所公立、二甲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事先在校医院登记备案,报销按本办法不对口医院规定处理;校内无住房并已在校医院登记备案的退休人员报销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因公外出发生急病,需所在单位开出证明,凭当地全民所有制二甲以上的医疗单位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一般慢性病不予报销。

(五)教职工因病情确需CTMRI、多普勒、电子胃镜等检查者,应由主治医师开出检查申请单,经校医院专家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检查,如未批准,其费用自理。凡一次性检查费200元以上,检查为阴性(正常)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的50%;检查结果为阳性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

(六) 教职工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报销规定为:若先报公费医疗,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三)款执行;若先申请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再报公医,需准备保险赔付分割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住院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保险赔付加公医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0%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其它几种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学校提倡并鼓励在校大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凡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的学生其住院医疗费公医报销剩余部分,由保险赔偿金支付,最高限额不超过100%(自费部分除外),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情况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三条执行。

(二)参加保险的大学生住院费报销需要准备的资料为:医院原始住院小结复印件、学生证、身份证及保险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及明细帐单的复印件、收治入院原始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资料齐全后在学校办理住院费用的报销和保险索赔手续。

(三)根据国家标准,学生公费医疗寒暑假每人每月限报5元,学生休学期间的医药费全部自理,但若符合保险报销条件,则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四)学生入学前已患的疾病、在校期间对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择期性手术、在校学生怀孕人流、分娩等(在职学生除外),均不能享受公费医疗。

(五)学生参加教学实习、集体性社会实践活动时发生急病,需所在学院开出证明,凭当地全民所有制二甲以上的医疗单位急诊病历、急诊正式收据按本办法对口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一般慢性病不予报销。

(六)学生在上级医院作CT、核磁共振(MRI)检查限制在肿瘤的定位、定性;急性创伤出血及内脏破裂、颅脑外伤。检查结果为阴性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的50%,检查结果为阳性者,个人负担该次检查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医药费报销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执行,超出该范围的药品自费。在门诊进行各种小型手术、治疗等,发票不能出具材料费的,按发票金额40%扣除一次性材料费(报销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执行);住院病人若不能出示住院清单或住院项目不全,每天扣除材料费8元,电费、冷暖费13元;呼叫120急救(救护车费及出诊费自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报销药费、抢救费、氧气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教职工、大学生到公医办报销,所持医院报销单据项目(药费、检查费、床位费、陪伴费、空调费、材料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手术材料费等)应清楚完整。项目不清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事故受伤,在抢救(主要指危及生命的抢救)期间的费用实报实销;抢救后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仍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自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视情况支付。因医疗事故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而致伤的药费、治疗费由公医支付。

第四章 自费范围

第十六条 凡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范围外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自费药品范围按最新的《卫生部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自费项目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伴费、诊疗费、诊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瓶费、产妇卫生纸费及卫生材料费、瓶押金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各种非治疗性商品和医疗器械费。

2.医疗和心理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服务费、气功费,健康教育费、健康评估费。

3.各种整容、矫形、美容、健美的手术费(如斜眼、单眼皮、雀斑、口吃、六指、兔唇、各种整容矫正费;腋臭、脱发、白发、青年痤疮、阳萎、包皮过长,不孕、趾足、性病、痣等医疗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的一切费用,如镶牙、矫形牙、洁牙、牙齿光固化;慢性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者要求用药的药费。

4.各类预防用药、生物免疫制剂、免疫增强剂等费用。

5.凡需人体器官移植的病人,因器官移植住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器官移植成功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医有关规定执行)。

6.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等费用。

第十九条 自费包括个人请医生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类会议的公共医药费;自行到校外医疗单位、个体医疗单位、合作医疗单位诊治的费用;自行找医师诊治的费用;自行在药店购药的费用;未经准许而私自外出检查的全部费用;由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交通肇事、自杀急救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由主管校医院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集团、校医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审查、监督和支出管理;

(二)负责全校教职工、大学生重大医疗事件的研究处理;

(三)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公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宣传、解释、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执行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的决定;

(三)主持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四)收集公费医疗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报请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10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