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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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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3-06-13

校属各单位、各基层工会、校老年协会: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医疗困难帮扶机制,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互助会,设立互助基金,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并经学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21228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121216日学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医疗困难帮扶机制,加强我校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特别是身患重病的教职工服务,促进校园和谐。

第二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三条 互助会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凡属我校事业正式编制、在职在岗和离退休人员承认本办法,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互助会成立之初,申请入会者属于在职在岗人员到基层工会登记,属于离退休人员到所在老年人协会分会登记,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时一并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凡互助会会员,按时缴纳会费后符合补助范围的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五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会费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会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除必须补缴互助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缴纳的会费总额外,另加收补缴会费总额的10%;新进教职工,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除必须补缴自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缴纳的会费总额外,另加收补缴会费总额的10%;中途停止缴纳会费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除必须补齐停缴期间的会费外,另加收补缴会费总额的10%。这三种情况均在办理入会或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缴纳会费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因公派出国原因而停缴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缴会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第七条 互助金来源:

(一)互助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互助会会员每人每月按15元标准缴纳会费,由学校计财处从当月工资或离退休金中代扣转入学校互助金专用账户。

(二)学校拨款。

  (三)各种资助和社会捐赠。

(四)互助金的累积和增值。 

第四章 互助金管理

第八条 校计财处设立互助金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互助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监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由学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审查教职员工的入会申请。

(三)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

(四)审批上年度患疾病会员的补助经费。

(五)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或特殊事项。

(六)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管委会负责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执委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向计财处和管委会及时提供学校人员异动名单,管委会负责和计财处及时核实会员异动名单,计财处负责向管委会提供互助会会费收缴情况,校医院会同计财处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向管委会提供会员疾病患者医疗费用情况。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建立补助档案、核算补助经费并提出补助方案、发放补助、年度总结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范围、程序和标准

第十三条 会员本人患疾病或意外伤害,经校医院批准住院治疗,在学校公费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不含通过其它途径已经解决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者,可以享受会员互助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非学校公费医疗对象的会员除符合上述规定外,申请互助金时,还需提供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医疗保险管理报销证明和本人证件。

第十四条 医疗费补助采用分段限比例补贴会员,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补助比例由管委会依据当年互助金筹措情况与全校会员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0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参加互助会满15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会员,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且个人当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7万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加入互助会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的。

(二)未按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办法,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三)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报销的除外)。

(四)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五)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